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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避税常用手法
【时间 2007年3月21日 】

                                                    
 
                     企业避税常用手法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税赋的行为。大体上有三种形式:合法型、非违法型、形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

  具体采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定价:通过关联企业,达到整体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

  二、企业存货计价避税: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

  三、折旧:采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

  四、资产摊销法: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料的摊销尽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

  五、筹资租赁法: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基。

  六、信托手段: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七、挂靠避税: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

                      摘自《会计之家》网页

可免征所得税十种个人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条款,下列十种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人员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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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财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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