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问:请问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是同一概念吗?
解答:是。
2.提问:第200页【例5-7】(2)中,建造固定资产在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支出不是应该计入成本吗,可答案中为何调增的是8.7-(50+30)*10%*6/12=4.7?
解答:在该例题的解析2中已说到,计入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能超过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数额。在该例题中,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 10%,向企业拆借资金的利率是15%,也就是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从财务费用中扣除的借款利息数是(50*10%+30*10%)*6/12=4 (万元)(半年),所以要把除此之外的借款利息费用调增至应纳税所得额中,即8.7-(50+30)*10%*6/12=4.7万元。
3.提问:如果只说国家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而没有具体说是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吗?
解答:不准确。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而属于国际法的范畴,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及国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具有约束力,但我国没有参与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则没有约束力。
4.提问:想问一下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是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工资人均每月扣除1600元,还是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解答: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规定:“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