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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勘误 |
P8第1行 |
企业单位 |
删除“单位” |
P8倒数第2行 |
负债类、 |
在“负债类、”之后增加“共同类、” |
P9第13行 |
负债类账户、 |
在“负债类账户、”之后增加“共同类账户、” |
P13倒数第6行 |
“现金” |
改为“库存现金” |
P13第4行 |
“现金” |
改为“库存现金” |
P16第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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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产成品” |
P18第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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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本费用”中间加“、”号 |
P18第2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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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产成品” |
P19第18行 |
以示注销原记账凭证 |
删除“示” |
P19倒数第6行 |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 |
改为“资产类、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
P20第20行 |
财务会计部门 |
改为“会计机构” |
P20第21行 |
档案部门 |
改为“档案机构” |
P23第15行 |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
改为“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
P27第6行 |
财务会计制度 |
改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P28第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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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存出投资款、” |
P28倒数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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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本行 |
P28倒数第5行 |
(六)外埠存款 |
改为“(五)外埠存款” |
P41倒数第4行 |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 |
在“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之后增加“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 |
P42倒数第16行 |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一次转摊法和五五摊销法。 |
改为“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根据使用次数分次进行摊销。” |
P42倒数第1-1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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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倒数第1-15行 |
P43第1-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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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1-5行 |
P45第18行 |
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
改为“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
P52第10行 |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
改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
P66第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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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其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
P66倒数第12行 |
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时, |
删除“按面值” |
P66倒数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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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对于按面值发行的债券,在每期采用票面利率计提利息时,” |
P66倒数第6行 |
其按票面利率 |
改为“其按实际利率” |
P66倒数第4-5行 |
应付债券按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 |
移至倒数第9行开头 |
P66倒数第3-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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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应按照与长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
P96第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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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低值易耗品、’” |
P110倒数第17-18行 |
预提成本 |
改为“预提费用” |
P148第1行 |
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 |
改为:“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①” |
P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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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页下注:“①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539、540号分别公布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章对主要内容作了注释。” |
P150第15行 |
三、增值税税率 |
改为:“三、增值税税率①” |
P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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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页下注:“①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低至3% 。” |
P151第13行 |
“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 |
改为:“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①。” |
P151第23行 |
“(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另有规定除外)” |
改为:“(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另有规定除外)②” |
P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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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页下注:“①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说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
P170第14行 |
税率由20%调减为5%。 |
改为“税率由20%调减为5%①。” |
P170第20行 |
以每月收入额扣除16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
改为“以每月收入额扣除16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②。” |
P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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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页下注:“①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自2008年3月1日起,减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下同。” |
P, 176第15行 |
权等转移时所书立的转移书据。 |
改为“权等转移时所书立的转移书据①。” |
P176倒数第7行 |
行末 |
加“②” |
P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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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页下注:“①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②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
P178第8行 |
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
改为“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①。” |
P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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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页下注:“①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
P181第4行 |
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改为“并取得收入单位和个人①。” |
P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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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页下注:“①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