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规定:
(一)应计提折旧的资产:①房屋、建筑物以及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④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⑤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二)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①土地;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④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⑤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⑥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⑦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⑧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企业住房周转金的住房;⑨自创或外购商誉。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起止时间:①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②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为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以外,其他资产一般采取直线折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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