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要资料: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一份;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