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填制开户申请书;2、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3、银行应对存款人进行认真审查;4、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开户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条件: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资金和现金和支取。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人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开户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可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若干一般存款账户。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在其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粮、棉、油收购资金;(4)、住房基金;(5)、社会保障基金;(6)、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处,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