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特别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与董事会、股东会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
1、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万元,乙以存货协议作价出资3万元,丙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万元,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甲、丙2人交付出资,公司成立的第1年末乙交付出资。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兼法人代表,乙为监事。公司成立后,经营不顺,发生以下变化:
(1)以A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出资9万元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经营A公司的上游产品,注册资本分2期到位,B公司成立时到位5万元,6个月后再交付剩余4万元。
(2)又以B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经营A公司的下游产品。
(3)B、C两个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公司电话下达。由于这两家公司都只有A公司一个股东,故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由于内部管理混乱,B、C两个公司之间的资产、费用支出等无法区分清楚,导致C公司破产;清算时,C公司尚欠D公司的货款12万元不足清偿。
(5)丙股东决定对外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份,于3月6日向甲、丙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但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拒绝乙的要求;乙要求甲、丙收购乙持有的股份,甲、丙也不同意。4月10日,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
(6)公司通过6年经营,每年盈利,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甲在股东会上提出分配股利,但丙、丁反对,致使甲的要求无法实现。甲要求A 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在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设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B公司设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B、C两公司在管理上有哪些不足?
(4)C公司清算后,D公司对未能受偿的12万元货款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5)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是否合法?
(6)甲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否合法?收购价格如何处理?
【答案】
(1)①资产总额中,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股东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2.4万元,实际货币出资只有1万元,低于法定标准。②乙出资作价方式不正确。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能协议作价。
(2)B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及到位时间不合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为实缴资本。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9万元,且分期到位。
(3)①B、C两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错误。C公司的权利应由B公司作为股东行使;股东作出的决议应是书面方式,并由股东签字后存档备查。②B、C两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D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D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之外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乙的股份转让给丁合法。①股份转让程序合法,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②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乙转让,又不购买乙持有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
(6)甲的要求合法。①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甲作为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股份;②收购价格与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甲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共有15位股东,其中股东甲持有20%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东乙持有15%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东丙持有10%有表决权的股份。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净资产已经降至人民币300万元,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几位董事陆续提出辞职。股东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甲的提议均未予理睬,股东甲即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首先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股东乙和股东丙联合提议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但未被股东会采纳。最后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了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新的董事会提出如下三个方案交股东会审议:方案一,公开发行500万元公司债券;方案二,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由外国B公司认购;方案三,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认购。尽管股东乙和股东丙对第一方案表示反对,但是其他股东仍然一致决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三个方案。
问题:(1)股东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说明理由。
(2)股东甲是否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说明理由。
(3)股东乙和股东丙要求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董事会提出的三个方案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股东会通过增资方案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
(1)股东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甲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乙和股东丙要求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4)董事会提出的方案一不合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5)股东会通过增资方案合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南方上市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4.8亿元,公司总资产9.2亿元,总负债3亿元。公司已于2008年初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亿元。公司决定于2010年元月13日召开董事会,并于2010年元月9日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原来的董事长因长期病休,无法正常主持工作,选择更换董事长。
(2)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决定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3)南方公司共有13名董事,此次会议共有6位董事亲自出席(包括董事长本人),A董事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董事长代为表决,会议形成以下内容:1)一致同意选举B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2)一致决议公司于2010年初发行公司债券1.5亿元,3年期。3)公司拟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决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会议的有5位董事均与交易涉及的企业之间有关联关系,故不能表决。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时间和参加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董事会的第1)、2)、3)项决议是否正确?(3)第4)项表决事项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案】
(1)通知董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的人数达到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的规定。会议出席人数为7人,超过了13名董事的半数。
(2)①董事会关于选举B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会议出席的董事人数和通过决议的人数均符合这一规定。
②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及发行金额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一是上市公司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权限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只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定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无权作出是否发行的决议。二是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不正确。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即不能超过1.48[(9.2-3)×40%-1]亿元。
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决议错误。首先是否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董事会只有权拟定方案,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其次是拟收购股份总额错误。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但最高不得超过发行总股份的5%,即不得超过2400万股。
(3)由于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只有2人,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甲、乙、丙于2008年6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甲出资17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200万元出资,丙以知识产权作价130万出资。2009年1月,该公司又吸收丁人股。2010年4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5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200万元;乙的个人财产仅为3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甲出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对乙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符合规定。
(2)甲出资金额符合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甲股东提供,甲出资17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 %。
(3)公司内部责任: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对乙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乙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特别注意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法律规定的区别:(1)是否能用劳务出资、(2)出资转让的限制、(3)出质、(4)同本企业进行交易、(5)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6)执行权与代表权、(7)债务清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8)入伙人的责任、(9)退伙人的责任承担、(10)身份转化后的责任承担]
1、甲、乙两位自然人与丙、丁两家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甲、乙两位自然人和丁国有企业为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共出资15万元,其中甲、乙两位自然人分别以现金2万元、1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固定资产协议作价7万元出资。
(2)甲、乙两位自然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团结合伙有限公司”。
(4)合伙企业只剩1名普通合伙人时,企业解散。
(5)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6)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相关部门认为其协议有关内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予办理。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说明合伙协议中有哪些错误之处。
【答案】
(1)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单位等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丙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不合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3)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名称中应有“有限合伙”字样,但不能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4)协议第4条“合伙企业只剩1名普通合伙人时,企业解散”错误。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企业解散;只剩1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申请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5)协议第5条“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财产为限承担责任”错误。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协议第6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错误。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想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甲、乙不同意;
(2)丁代表该合伙企业与A进行交易,甲、乙认为此交易合同无效,A误认为丁为普通合伙人,认为交易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其他合伙人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单独承担。
(3)甲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B处借入的,至今未还,B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B认为:甲、B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消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B入伙的出资,代替甲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不知应如何处理?
(6)乙认为合伙企业发展前途不大,将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C,但甲合伙人不同意,愿意以相同价格收购乙持有的财产份额。乙认为甲是无理取闹。
(7)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清算,但不知道丙的合伙人地位是否保留。
(8)该合伙企业因矛盾太多,决定清算,但企业全部资产只有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所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A的赔偿款8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理费用1.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伙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分别应如何处理?
(2)该合伙企业清算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3)若欠银行的贷款无力全部清偿,差额部分要求甲偿还是否正确?
(4)若欠A的赔偿款不能全额清偿,差额部分要求丁承担是否正确?
答案:(1)首先,丙的观点错误。丙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其次,其他合伙人的观点正确。该损失应由丁负全部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再次,B的观点错误。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丙的观点正确。合伙协议无单独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第五,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出资比例分配;仍不能确定的,合伙人平均分配。第六,乙的观点错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七,丙属于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法人被依法撤销、关押的,丧失合伙人资格,当然退伙。
(2)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4万元后,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6万元;2)支付所欠税款9万元;3)剩余部分支付所欠A和银行的债权共13.6万元,A和银行按比例受偿;其中,A受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13.6×[13.6÷(26+8)]×8;4)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持续赔偿责任。
(3)银行的要求正确。甲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偿还银行的全部剩余债务后,可以根据内部亏损分担比例,再由乙合伙人追偿。
(4)A的要求正确。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
证券法(证券交易条件与限制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已发公开发行、3000万元、25%以上、超过4亿元的10%以上、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股票暂停上市交易情形、证券交易主体的限制(证券从业人员的限制、会计事务所的限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短线交易的限制)
合同法
(一)买卖合同
1、合同订立的环节
是要约邀请?(缺少合同主要条款)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主要条款)
承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2、合同的效力
有效
无效——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并不影响合同的本质成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
可撤销:
3、履行规则
履行期限不明确
履行地点不明确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
4、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情形
解除合同条件
5、抵押担保
抵押与留置的关系:(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2)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6、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7、违约责任
违约金与定金并存: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并用。
如果选择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合同),也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用途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担保责任
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是一人保证还是二人以上保证?
二人以上保证是否约定了保证份额?
质押:汇票、支票质押?应收账款质押?
1、2010年2月5日,甲方(公司)与乙方(电厂)订立长期煤炭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从2010年3月起,每月1日甲方向乙方连续5个月供应煤炭1000吨,每吨价格500元,货到10日内付款。乙方先付定金50万元,并提供房屋一栋作为抵押。还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金50万元。2月10日,乙方因工商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本息,将该栋房屋抵押给建设银行贷款,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3月1日,甲方将1000吨煤炭通过铁路运到了乙方指定地点,乙方收货后立即用于了生产。3月5日,乙方请求甲方同意推迟1个月付款,甲方没有答复。4月2日,甲方停止发货,理由是乙方未付款。乙方因为收不到煤炭不能发电,每天损失10万元。4月6日,乙方发函要求甲方立即发货,否则将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回复称,乙方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双方争持不下。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该合同中同时规定采取定金和抵押两种担保,是否合法?(2)乙方在将房屋抵押给甲方后,是否有权将房屋再抵押给建设银行?如果甲方和建设银行都提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该房屋应当归谁?(3)甲方对乙方3月5日的请求不予答复,能否视为默认?(4)甲方4月2日的停止供应行为是否合法?是一种什么权利?(5)双方究竟谁违约?如果甲方起诉乙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此案?
【答案】
(1)合法。合同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只要内容不违法,都是有效的。
(2)有权。担保法规定,房屋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乙方抵押给甲方时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故乙方有权再次向建设银行抵押贷款。如果甲方和建设银行都主张权利,依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建设银行因为登记而享有优先权,即该房屋应当归建设银行。对于处理之后尚有剩余的,乙方可以提出主张。
(3)不能。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一方要求变更,另一方不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4)合法。其权利是后履行抗辩权,即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既然乙方不付款,甲方当然有权拒绝供货。
(5)乙方违约,因为乙方收到货物后没有及时付款。如果甲方起诉,法院应当判决:一是乙方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者由甲方没收定金50万元,二者选其一。二是乙方支付所欠货款及其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三是诉讼费由乙方支付。
2、甲方(国有企业)于2007年3月10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有限责任公司)求购A产品,数量100台,每台价20万元,于同年5月5日前一次供货,货到后15天内付款。甲方以房产作抵押,对所欠供货方的货款担保。
乙方于3月14日收到甲方的求购函后,于当天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复甲方,同意所提的一切条件,表示完全可以按期供货。
双方于3月20日补签一份以甲方办公楼作抵押,为乙方200万元债权担保的书面合同。
乙方为了保证向甲方及时供货,又与丙方(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一份向丙方购买100台A产品的购货合同,总买价150万元,货到后付款。合同规定丙方于4月30日前将货物直接运到甲方所在地,凭甲方的验货证明,乙当日以本票方式向丙方结清货款。
丙方将货物如期送到甲方,甲方开出验货合格清单。乙方也于当日通过开户银行开出金额150万元的本票交丙方。丙方于5月3日将本票交银行进账时,出票银行告知,乙方无款支付,故拒绝付款。
丙方进一步调查得知,乙公司属于3位股东于4年前出资设立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300万元,除公司成立时出资到位60万元外,剩余部分的出资至今未到位。
乙方于5月15日向甲方索要货款,甲方拒付。理由是签订合同时,乙方并无A产品,属于欺诈行为,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方根据抵押合同,要求法院以抵押物清偿甲方所欠乙的货款。法院认为甲方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且事先已用于对丁公司180万元债权的抵押担保登记,抵押物总价值270万元。乙方与甲方对抵押合同进行了抵押物补充登记。
同时,甲、乙、丙三方还提出以下问题:(1)甲方认为,货物由丙方供应,故货款应支付给丙方,因为乙方将供货的义务和收款权利均转移给了丙方。且甲、乙双方之间也无书面购销合同。(2)乙方认为,乙丙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丙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故无权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3)丙提出,由于乙未按期支付货款,导致丙无法正常经营,申请清算。
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双方有无书面购销合同?(2)甲方抵押的房产,应如何清偿?(3)丙方与乙方的书面合同是否有效?(4)乙公司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5)甲可否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丙方?(6)乙方是否应对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
(1)甲、乙双方有书面购销合同,《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信、电子信件等格式。甲向乙发出的书面求购函,实际属于要约,且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回复的电子信件属于承诺。
(2)甲方用于抵押的房产,根据《担保法》规定,适用登记在先原则,因为房产抵押需要登记,故对丁公司的抵押担保在先,丁公司可就抵押优先受偿,乙公司顺序在后。
(3)乙、丙双方的书面合同有效。因为丙方虽然无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但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经营。
(4)乙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剩余部分出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股东实际出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期限。
(5)甲方不能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丙方。因为乙方只是将供货义务转让给了丙方,但向甲方收款的权利并未转让给丙方。另外,丙方也未就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6)乙方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方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均不成立。
3、2007年5月,甲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告,声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每台售价3500元;电冰箱每台售价2500元;空调每台售价3800元;上述电器售完为止,如有意购买,请速前来洽谈。”乙装修公司看到该广告后,派业务员携带金额15.2万元的支票前往甲公司,要求订购空调40台。但甲公司告知乙装修公司业务员,空调仅剩30台了,无法满足乙装修公司的要求。乙装修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拒绝。
后来,双方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另行为乙装修公司组织货源,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6月30日以前由甲公司向乙装修公司提供50台某型号的空调,双方若发生纠纷由甲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丙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保证甲公司履行义务。然而,至6月30,甲公司未能如期供货,乙装修公司通知甲公司:再给甲公司15天的时间,要求其在7月15日以前供货。7月15日,甲公司仍然未能按合同约定供货,于是乙装修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巨额赔偿。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原来,乙装修公司承揽了一家宾馆的装修工程,需要安装这批空调,因甲公司未能及时供货,造成了超出一般范围的巨额损失。
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认为双方修改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甲公司现在提出证明:未能按期供货是因为生产厂商发货时错写了到货地址,直到8月初这批空调才送至甲公司。甲公司认为过错不在自己,应当依法免除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的广告是否属于要约?(2)乙装修公司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其应否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分别说明理由。(3)甲公司是否应当就乙装修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说明理由。(4)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甲公司主张免除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的广告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题甲公司的广告列出多种商品,且均无数量,不符合要约“明确具体”的要求,并表明“上述电器售完为止,如有意购买,请速前来洽谈”的意思,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应当属于要约邀请(P312)。
(2)乙装修公司可以解除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P343)。本题甲公司未能按期供货,乙装修公司对其进行催告,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供货,则乙装修公司可以解除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乙装修公司不应当向法院起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P22)
(3)甲公司不应当就乙装修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方承担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P346)。本题中,乙装修公司并没有告知甲公司该批空调的确定用途,甲公司没有理由会预见到超出一般范围的巨额损失。
(4)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P329)。甲公司主张免除责任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法定事由(即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甲公司的理由不属于这三种,不能免责,应赔偿乙装修公司正常部分的损失。
增值税与消费税法计算分析题;重点注意含税销售额的换算,折扣销售、押金、以旧换新的销售额计算,视同销售、委托加工、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收入确认时间,不得抵扣情形(改变用途的税务处理)
1、某电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销售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2)将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
(3)单位内部基本建设领用甲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
(4)改、扩建单位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同时领用A产品5台。
(5)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6)当月发生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7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
其他相关资料:上月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完毕。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税务机关核定的B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1)计算当月销项税额;(2)计算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计算当月应缴增值税税额。
【答案】
(1)当月销项税额=[50×8000+5×8000+20×6000×(1+10%)]×17%=97240(元)
(2)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70000-(50×1000+50×200+20×800)×17%=57080(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97240-57080=40160(元)
【解析】①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当期纳税人销售A产品50台,尽管购买方尚未提货,仍应缴纳增值税。②将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B产品没有市场价格,因此应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③改、扩建幼儿园领用A产品,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④单位内部基建、改扩建幼儿园领用甲材料以及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因此其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南方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南方公司2010年4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进口A商品一批,关税完税价格90万元,完税50万元,消费税税率30%;
(2)自产新产品B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成本200万元,国家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20%,消费税税率20%;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C一批,材料成本85万元,加工费65万元,适用25%的消费税税率。
(4)生产的D产品对外销售,含增值税售价468万元,给予购方20%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单独开红字发票冲销;该产品不交消费税。
要求:(1)计算A、B、C产品相关业务应交的消费税额;(2)计算每笔业务的增值税额。
【答案】
(1)应交消费税计算:
①业务(1)进口A商品应交消费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90+50)÷(1-30%)×30%=60万元。
②业务(2)自产新产品B发放职工福利应交消费税额=[成本×(1+利润率)/ (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200×(1+20%)/(1-20%)×20%=60万元。
③业务(3)委托加工产品C应交消费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85+65)÷(1-25%)×25%=50万元。
(2)增值税额计算:
①业务(1)进口A商品增值税额=(90+50+60)×17%=34万元。
②业务(2)自产新产品B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额=[200×(1+20%)+60]×17%=51万元。
③业务(3)委托加工产品C增值税额=(85+65+50)×17%=34万元。
④(折扣销售未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按原价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业务(4)生产销售D产品增值税额=468÷(1+17%)×17%=68万元。
3、王会计过去所工作的单位主要交营业税,现在应聘到甲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对税法上的下列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
(1)为生产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实价200万元,对方开来普通发票,不知道能否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2)为生产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买价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企业将该发票于2009年7月6日交税务机关申请进项税额抵扣,税务机关予以拒绝。
(3)甲企业生产销售白酒时,向买方收取包装物押金,由于尚未到期,对方未退回包装物,甲企业也未退还押金;税务机关稽查时,要求该部分包装物押金补交消费税和增值税。
(4)为了促销粮食类白酒,甲企业给予客户20%的折扣,甲企业对折扣部分单独开票,冲减销售额,并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应交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应按折扣前的金额计算纳税。
要求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以上问题逐项进行计算分析或说明。
【答案】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200×13%=26万元。P299
(2)税务机关拒绝抵扣正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认证的,应在认证通过“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单位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超过了税法规定的90日的认证时限,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抵扣。P303
(3)税务机关要求包装物押金补交消费税、增值税正确。除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在逾期未归还时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增值税外,其他酒的包装物押金应在销售时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P298
(4)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采用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甲企业促销的折扣是单独开票的,不得冲减折扣额,应按折扣前的金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P298
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22日收到对方开来的银行汇票支付货款;甲公司5月6日发出货物,发货当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5月份作销售申报纳税。
(2)将部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4月17日发出代销货物,当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份作销售申报纳税,5月3日收到对方开来的代销清单。
(3)对外出售A产品,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共分5次等额收款,会计人员在第5次收款的当日一次作收入入账,并计算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4)向街道居委会捐赠产品一批,成本40万元,正常不含税售价60万元。丙公司捐赠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40万元的成本价计算增值税。
(5)购进材料用于生产商品,对方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取得记账联,申报作进项税额抵扣。
(6)甲公司出售产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客户名称部分填写错误,公司开票员直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本公司财务章,开出的发票交客户使用。
要求分析甲公司在上述业务处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答案】
(业务1)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和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均错误。采用直接收款销货的,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P310
(业务2)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均错误。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均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P310
(业务3)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错误,应于合同约定的每次收款日当天计算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
(业务4)属于专用发票使用和增值税计算错误。街道居委会不交增值税,故不能对其开出专用发票。该项捐赠应视同销售,按正常售价计算增值税。
(业务5)属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次使用错误。购买方只能取得抵扣联,并将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作进项税额抵扣。P312
(业务6)属于专用发票填开错误。违反了专用发票不得涂改的规定。如有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原来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错填作废”字样。
所得税复习思路(1)会计利润=收入—支出(按会计实务要求计算)
(2)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90%计算收入
(3)调增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国有企业
三项经费18.5%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
广告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
对外捐赠:年度会计利润的12%
(4)调减所得额
研究开发费:加扣50%
残疾人工资:加扣100%
(5)抵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投资满2年的,投资额的70%抵应纳税所得额
(6)直接扣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设备投资额的10%
1、位于市区的某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电脑显示器,2009年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显示器给某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合同约定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00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金额为3500万元、增值税额595万元。
(2)8月受赠原材料一批,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60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
(3)按上年末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从1月1日起将原值300万元的闲置车间出租给某销售公司,全年取得租金收入120万元。
(4)企业全年销售显示器应扣除的销售成本400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12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用60万元,符合条件的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90万元,管理费用中不含房产税和印花税)。
(5)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费用400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7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60万元,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15万元。
该企业当年出租闲置车间实际缴纳营业税6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59.08万元、印花税2.1万元、房产税49.92万元。
要求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
(3)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新技术研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工资附加“三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增值税=7000×17%-(595+10.2)=584.8万元。
(2)会计利润=7000+120+60+10.2-4000-1500-700-6-59.08-2.1-49.92
=7190.2-6317.1=873.1万元。
(3)业务招待费:(7000+120)×0.5%=35.6万元;60×60%=36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5.6=24.4万元。
(4)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7000+120)×15%=132万元。
(5)新技术研发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50%=45万元。
(6)工资附加“三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00×14%+15-400×2.5%=9万元。
工会经费限额=400×2%=8万,实际支付7万元,没有超标,不作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873.1+24.4+132-45+9=993.5万元。
(8)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993.5×25%=248.375万元。
2、中兴公司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2008年发生亏损120万元。
(1)2009年全年收入和相关所得如下:全年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90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从控股的乙公司分回税后利润134万元,乙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事农、林项目所得2000万元。
(2)2009年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如下:产品销售成本5500万元;应交增值税710万元、消费税45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16万元;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包括新技术研发费用支出540万元、安置残疾人工资支出6万元;发生销售费用50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对外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非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罚款支出70万元。
(3)该公司财务人员针对以上情况,产生以下疑问:①2008年发生的亏损,2009年不知道是否能在税前扣除?②该公司2009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多少?③该公司2009年实现的收入中,哪些属于免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④该公司2009年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中,哪些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⑤2009年发生的管理费用中,哪些可以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⑥该公司2009年上交税金中,哪些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逐一回答该公司财务人员的疑问。
【答案】
P354(1)该公司2008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2009年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
P356(2)该公司2009年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P388(3)该公司的国债利息收入、从乙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属于免税收入;P389另外,从事林、农项目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或减税的优惠待遇。
P365、367(4)该公司2009年的下列支出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是公益性捐赠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二是非公益性捐赠;三是罚款支出。
P393(5)该公司2009年发生的新技术研发支出和安置残疾人的工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P364(6)该公司2009年度上缴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价格法和反垄断法
1、青海玉树地震期间,部分涉及民生的商品发生较大的波动,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稳定物价的措施。问:什么是价格特别干预制度?哪些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哪些价格行为应界定为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的价格垄断行为和违反明明码标价规定的,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
(1)P447价格特别干预制度包括价格特别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2)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2)P448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价格。
(3)P449《价格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1)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2)掠夺性定价。(3)哄抬价格。(4)价格欺诈。(5)价格歧视。(6)垄断高价、垄断低价。(7)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等。
(4)价格违法责任:1)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或变相抬压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可依其规定处罚。2)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