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让在建工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已实际发生并已对外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可在转让收入中扣除?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该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
企业转让在建工程不属于购置或受让而来的,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