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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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东方财贸学校初级经济法基础附加题
【时间 2014年9月15日 】
 
第一章         总论
 
重点理解记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法律知识。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总结表格:
形式
效力
制定机关
宪法
最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低于行政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的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三、仲裁的适用范围
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B);(2)行政争议(选项D);(3)劳动争议(选项A);(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四、仲裁裁决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重点):(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民事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见P20页①②③④⑤)
六、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定合同
时间
用人单位
劳动者
1、  用工1
个月内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2、  用工满
1月未满1年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提示:首月不罚:公式:工期乘2减1)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3、  用工满
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二、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工作时间
满1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满20年
年休假时间
5天
10天
15天
不享受年假
(1)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4)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5)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关于劳动报酬
加班
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休息日
法定休假日
加班工资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8小时以外加班)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周六、日加班)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五一、十一加班)
四、关于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五、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计算方法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预告解除(提前通知,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即时解除(可随时通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不需事先告(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预告解除(提前通知,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即时解除(随时通知,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经济性裁员(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示(1)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八、劳动仲裁管辖
申请时效
一般
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的重点章节之一,包括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含教育费附加)2个税种;2012年教材主要变化是:(1)对“二手房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2)“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特殊业务
征营业税
征增值税
1、水利工程水费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集邮商品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报刊发行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销售电信物品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林木管护劳务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收藏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的税率
税率
适用税率的行业
3%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5%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20%
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三、特别注意的余额计税:
(1)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征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共同完成劳务形成的余额:
①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组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③组团在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广告代理业,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稿酬所得以是否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为标准,区别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区别。
二、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税率
应税项目
注意事项
1、7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2、5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3、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4、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由于有加成征税规定,实际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5、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财产转让所得;
(4)财产租赁所得;
(5)偶然所得;
(6)其他所得。
(1)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费用扣除的方法;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
扣除办法
所得项目
可以扣除费用
(1)定额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2)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3)核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4)定额和核算扣除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得扣除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归纳对比表
应税项目
税率
纳税
期限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7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收入-3500或4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5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承包经营
5级超额累进税率
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或者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3500元/月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名义上为比例税率,实际上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1)每次收≤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所得额X14%
5、稿酬所得
20%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同劳务报酬
应纳税所得额X2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同劳务报酬
应纳税所得额X20%
7、财产租赁所得
20%比例税率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所得额X20%
8、财产转让所得
20%比例税率
(1)一般情况下: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受赠人转让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收入总额—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X20%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20%比例税率
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X20%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东方财贸学校电话15194413157网站:www.eastkj.com)
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
税目
计税单位
应纳税额
载客汽车、摩托车
每辆
应纳税额=辆数X适用年税率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X适用年税率
船舶
净吨位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X适用年税率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
净吨位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X适用年税率X50%(减半征收)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P185)
合同或凭证
计税依据
税率
(1)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
万分之三
(2)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
万分之五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万分之五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万分之三
(5)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如果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千分之一
(6)货物运输合同(重要)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以及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等
万分之五
(7)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但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千分之一
(8)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有具体规定
万分之零点五
(9)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
千分之一
(10)技术合同
合同所载金额(不含研究开发经费)
万分之三
(11)产权转移书据
合同所载金额
万分之五
(12)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万分之五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
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计税贴花
5元
四、征税范围: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征税范围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产品
原油(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原煤)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对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卤水)
五、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易出单选题、多选题)
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出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投资;
(7)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7)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8)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9)房地产的出租;
(10)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1)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重新评估。
六、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其金额(重点掌握)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地价款和取得使用权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
(1)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企业状况
可扣除税金
详细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
(1)营业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2)由于印花税(0.5‰)包含在管理费用中,故不能在此单独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1)营业税
(2)印花税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购置后受让原价后余额;营业税税率为5%
(2)印花税税率为0.5‰(产权转移书据)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提示:(1)此项加计扣除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八、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适用存量房地产转让)
从不同转让主体的不同转让行为看扣除项目的差异归纳图表:
企业情况
转让房地产情况
可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和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非房地产垂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类企业
转让存量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X成新度折扣率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类企业
单纯转让未经
开发的土地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九、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极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至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 %的部分
60
35
十、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2、计算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提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重点关注本章和第3、4、5章相结合的不定项选择题
 
一、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征纳
双方
权利和
义务
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职权(6项)
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
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情形
原因
处理
1、  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多缴税款)
纳税人原因或
税务机关原因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  税款的追征
(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票据权利时效(东方财贸学校电话15194413157网站:www.eastkj.com
总结表格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二、票据的记载事项(P311)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不得转让”字样
3、  不发生票据法
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来源:东方财贸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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