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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大纲法规新增内容
【时间 2016年12月1日 】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七节  网上支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纵深发展,网上支付方式产生并得到快速发展。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商户、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使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是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网上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 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能上网的电脑或其他移动设备,便可足不出户,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迅捷地完成整个支付过程,且费用低廉。网上支付还可以完全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满足“7*24小时”(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连续运行的工作模式。虽然网上支付还存在安全、技术及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但随着网络支付法律法规和安全支付协议的进一步完善,网上支付将在我国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网上银行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 ) ,也称网络银行,简称网银,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银行柜台,使开户、查询、对账、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于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由于它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能够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 ),以任何方式(Anyway)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因此,网上银行义被称为“3A银行”。

    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网上银行业务具有无可比拟的竟争优势。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主要利用公共网络资源,不需设置物理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可以大大降低银行的经营成本,有效提高银行的赢利能力;网上银行业务打破传统银行业务的时空限制,非常方便、快捷、高效,既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质客户,又能主动扩大客户群,开辟新的利润来源。

(二)网上银行的分类

1.按经营模式分为单纯网上银行和分支型网上银行

单纯网上银行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的虚拟的电子银行,它没有实际的物理柜台,一般只有一个办公地址,没有分支机构,也没有营业网点,采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服务手段与客户建立密切的联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分支型网上银行是指现有的传统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传统的银行业务,即传统银行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在线服务,实际上是传统银行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这是当前网上银行的主要形式。

2.按主要服务对象分为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

    企业网上银行主要服务于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企业网络银行实时了解财务状况,及时调度资金,轻松处理工资发放和大批量的网络支付业务。

 个人网上银行主要服务于个人,个人可以通过个人网络银行实时查询、转账,进行网络支付和汇款。

(三)网上银行的主要功能

1.企业网上银行的功能

(1)账户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账户信息的网上在线查询、网上下载和电子邮件发送账务信息等服务,包括账户的昨日余额、当前余额、当日明细和历史明细等。

(2)支付指令。支付指令业务能够为客户提供集团、企业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账务往来,同时也能提供集团、企业之间的账务往来,并且支持集团、企业向他行账户进行付款。

(3) B2B  (Business to Business)网上支付。B2B,即企业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B2B网上支付业务能够为客户提供网上B2B支付平台。

(4)批量支付。批量支付业务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批量付款(包括同城、异地及跨行转账业务)、代发工资、一付多收等批量支付功能。企业客户负责按银行要求的格式生成数据文件,通过安全通道传送给银行,银行负责系统安全及业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客户。

2.个人网上银行的功能

(1)账户信息查询。系统为客户提供信息查询功能,能够查询银行卡的人民币余额和活期一本通的不同币种的钞、汇余额;提供银行卡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历史明细数据查询;下载包含银行卡、活期一本通一定时间段内的历史明细数据的文本文件;查询使用信用进行网上支付后的支付记录。

(2)人民币转账业务。系统能够提供个人客户本人的或与他人的银行卡之间的卡卡转账服务。系统在转账功能上严格控制了单笔转账最大限额和当日转账最大限额,使客户的资金安全有一定的保障。

(3)银证转账业务。银行卡客户在网上能够进行银证转账,可以实现银转证、证转银、查询证券资金余额等功能。

(4)外汇买卖业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系统能够进行外汇买卖,主要可以实现外汇即时买卖、外汇委托买卖、查询委托明细、查询查询外汇买卖历史明细、撤销委托等功能。

(5)账户管理业务。系统提供客户对本人网上银行各种权限功能、客户信息的管理以及账户的挂失。

(6) B2C(Business to Customer)网上支付。B2C,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在线式零售商业活动(包括网上购物和网上拍卖等)。个人客户在中清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后,能够使用本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购物后的电子支付。通过账户管理功能,客户还能够随时选择使用哪一张银行卡来进行网上支付。

(四)网上银行主要业务流程及交易时的身份认证

1.客户开户流程

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有两种方式::一是客户前往银行柜台办理;二是客户先网上自助申请,后到柜台签约。开户时,必须出具身份证或有关证件,并遵守有关实名制规定。

2.网上交易

网上银行的具体交易流程如下:

(1)客户使用浏览器通过互联网连接接到网银中心,发出网上交易请求。

(2)网银中心接收并审核客户的交易请求,并将交易请求转发给相应的成员行的业务主机。

(3)成员行业务主机完成交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返回给网银中心。

(4)网银中心对交易结果进行再处理后,返回相应信息给客户。

3.交易时的身份认证

  交易时,银行采用下列方式验证用户的身份:

(1)密码。密码和账号相符即可成功交易。

 (2)文件数字证书。文件数字证书安装在电脑中,已安装的用户只需输人密码即可,未安装的则无法付款。

  (3)动态口令卡。交易时,银行会随机询问口令卡上某行某列的数字,正确地输人对应的数字便可成功付款。

 (4)动态手机口令。交易时,银行会向客户预留的手机发送短信,输入收到的短信便可成功付款。

 (5)移动口令牌。付款时只需按移动口令牌上的键,就会出现当前代码,一分钟内在网上银行付款时可以凭此编码付款。

 (6)移动数字证书。如工行的U盾,农行的K宝,建行的网银盾,光大银行的阳光网盾等。

 二、第三方支付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其中通过手机端进行的,称为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支付的有机融合。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品牌主要有支付宝、银联商务、拉卡拉、财付通、盛付通、易票联支付、易宝支付、快钱、捷诚宝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使用第三方支付,可以有效规避交易双方付款而收不到货物或者收到的货物不符合要求或者发货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对银行而言,也可以借以迅速扩展业务范围,节省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网关接口的开发和维护费用。

(二)第三方支付方式种类

1.线上支付

线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用户和商户之间、商户和商户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等行为。线上支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线上支付仅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的互联网在线支付,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中的远程支付。广义的线上支付包括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

2.线下支付

线下支付是指通过非线上支付方式进行的支付行为,新兴线下支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电视支付等。

(三)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及其身份验证

1.开户

使用第三方支付,客户必须在支付机构平台上开立账户,向支付机构平台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等有关信息。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2.账户充值

客户开户后,将银行卡和支付账户绑定。付款前,将银行卡中的资金转人支付账户,是为“充值”。

 3.收、付款

客户下单后,付款时,通过支付平台将自己支付账户中的虚拟资金划转到支付平台暂存,待客户收到商品并确认后,支付平台会将款项划转到商家的支付账户中,支付行为完成。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以将账户中的虚拟资金再转人银行,兑成实体的银行存款。

4.交易时的身份认证

支付机构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类要素,对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付款进行身份验证:

(1)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2)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3)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第三方支付的具体支付流程示例(以支付宝为例):

  (1)消费者即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站(如淘宝网、京东商城等)选购商品,下订单,与该商品的卖家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

  (2)消费者选择支付宝作为交易中介,使用自己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将资金划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形成支付宝“余额”(即充值 ) .  再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付款(此时“付款”,款项并非直接转到商家的支付宝账户,而是暂时保存在支付宝平台),并设定发货期限。

  (3)支付宝平台收到货款后,通知商家,告知消费者已经付款,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

  (4)商家收到支付宝平台关于消费者已付款的通知后按消费者所下订单发货,并在网站上做相应记录,消费者可在网站上查看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出库、发货等状态(如果已经发货,后续还会显示物流状况);如果商家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货,则支付宝平台会通知顾客交易失败,并询问是将货款划回顾客的支付宝账户还是暂存在支付宝平台。

  (5)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后,支付宝平台便将暂存在平台的款项划转到商家的支付宝账户,交易完成(如果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或者不是自己所要的规格等,或认为与商家承诺不符,可通知支付宝平台拒付货款并将货物退回商家,消费者已经支付的货款会退回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商户需要资金时,可以将自己支付宝账户中的虚拟资金再转到银行,兑成实体的银行存款取出。

(四)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支付账户管理规定

(1)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

 ①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不超过1 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②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为其开立I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卡转账);

  ③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II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2) 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支付机构应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办理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业务,不得对II类、III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

(3)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4)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①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字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②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 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③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 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4)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混合销售不同的是,兼营是指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来源:东方财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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