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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不得申办出口退税
【时间 2008年2月29日 】
南省郑州市一企业会计来到郑州市国税局12366服务中心,她向咨询员讲述该企业3月1日的一笔出口货物的业务被国税局告知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她想询问一下国家对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咨询员小常将国家最新的有关规定向她作了介绍。 
  七种情形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006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通知》指出,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知》最后指出,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这些出口货物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逾期申报将补征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八条规定:“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文件规定: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郑州市国税局出口退税处处长刘慧霞特别告诉企业会计,2004年7月和200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调整后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国家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一部分货物不再予以退税,在税收上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并规定对准予退税的出口货物,要求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9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否则出口货物不仅不再退税而且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12366咨询员介绍,根据以往在企业调研并督促企业加快退税申报的情况,郑州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发现相当部分的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单证回收上管理不力,出口退税申报不及时。其原因是,部分企业在内部管理上不到位,退税申报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而单证回收由企业营销业务部门负责,中间又牵扯很多环节,不少单证就一直握在公司营销业务员手里。 
  现在国家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没有在90天内把所有的出口单证回收回来,不但不能退税,还要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纳税。这一点对企业来说是非常严厉的。在此要提醒纳税人,近两年来是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发生重大改革的两年,这期间国家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出口退税的新规定,出口退税的申报程序、申报时限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出口企业会计如果有疑问要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东方财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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